我国婚姻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如果在婚姻内又与他人结婚,那可就触犯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了。
贺州籍女子蔡某婚后离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要求追究蔡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自诉人彭某在法庭上称,他与被告人蔡某于199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995年、1997年分别生育了大女儿和小女儿。2001年两人在贺州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同年,两人又生育了一儿子。
▲蔡某和彭某在2001年领取的结婚证
▲蔡某与徐某在2013年登记结婚的档案记录
由于蔡某婚后不顾念家庭,不安心农事生产,经常外出,对小孩的生活、求学和身体健康完全置之不理。2007年后蔡某还曾多次前往广东、苍梧、岑溪等地。当她返回家中时,丈夫彭某多次耐心劝导妻子,可是蔡某依然故我。
2013年,在没有与彭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蔡运妹来到我市与徐某领取结婚证。
由于以前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全国联网,所以在不同的地方登记结婚是查不到的。直到2016年7月,被告人蔡某回到贺州想与首任丈夫彭某办理离婚手续时,,发现了被告人蔡某重婚的事实。,要求追究被告人蔡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经网上追逃,市公安机关最终将被告人蔡某抓获。3月21日,。
经过接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律面前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岑哥
溪妹
重婚行为无疑违反了夫妻间应该忠诚的义务,法律对重婚的行为也是严厉禁止的,那么关于重婚罪大家又了解多少呢?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加上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等原因,重婚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重婚行为不仅有悖社会伦理道德,还违反了我国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岑溪新闻网
来源:岑溪电视台、
爆料、投稿请联系电话:0774—8236788合作、领奖、咨询请联系电话:0774—8236788
邮箱:cxgdw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