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招生地段房屋产权证,且房产权属人为适龄儿童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常住人口享受招生地段户籍生待遇:
1.本市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适龄子女。
2.本市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适龄子女。
3.本市军(警)部队干部的适龄子女。
4.华侨在国内的适龄子女。
5.台湾籍的适龄子女。
6.连续居住满五年的港澳人士的适龄港澳子女。
7.属于中山市鼓励引进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的适龄子女。
8.本市紧缺适用人才的适龄子女。
9.中山市荣誉市民、百佳外来员工、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骨干等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或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10.本市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适龄子女。
11.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家庭寄养儿童。
12.在本地段连续居住满五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并经过东区积分入学公示的非中山户籍人员适龄子女。
13.持有效2015、2016、2017年《积分入户通知书》人员的适龄子女。
14.持有效《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企业聘用人才的适龄子女。
15.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高层管理人员(不含子或分公司)的适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