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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濒危物种”与“保护物种”概念的异同

  • 发布时间:2022-08-15 15:31:32

来源/IUCN


2016年9月4日, 在美国夏威夷举行的第六届世界自然保护大会上,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IUCN)发布了2016年版《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该名录中, 大熊猫(Ailuropoda melanoleuca)的濒危等级经过重新评估后从“ 濒危” 下调为“ 易危” 。这一新闻在全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世界各大媒体都进行了报道, 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 引发了公众、学者热烈的讨论和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其实, 在2015年5月22日“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 中国环境保护部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 就已重新评估了大熊猫的生存状况。近年来, 大熊猫野外种群数量从2003年的1, 596只增加到2013年的1, 864只; 圈养种群数量从164只增加到375只。国家已经在大熊猫分布区建立了67个自然保护区, 覆盖了其大部分栖息地。于是, 经过中国哺乳动物红色名录工作组评估, 将大熊猫的濒危等级由“ 濒危” 下调到“ 易危” (蒋志刚等, 2016)。



大熊猫是中国特有动物, 中国对大熊猫生存状况的评估即是对大熊猫种群的整体生存状况的评估。因此, 今年IUCN发布的《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也将大熊猫的濒危等级从“ 濒危” 下调为“ 易危” 。这说明中国对大熊猫这一举世瞩目的濒危物种的保护初见成效。保护措施得力, 再加上全球保护组织的协力行动, 使得其种群数量增加、栖息地扩大, 增加了生存机会, 降低了灭绝风险。


IUCN自成立之日起, 就设立了物种生存委员会(Species Survival Commission, IUCN/SSC), 开始编制《IUCN濒危物种红皮书》。之后, 随着评估物种的逐步增加, 印刷版的《IUCN濒危物种红皮书》逐步发展为网络版的《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定期编制发布, 成为评估全球物种濒危状态的文件, 警示全球物种受威胁程度, 估计其灭绝风险。《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虽然不是法律文件, 但可以影响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保护决策以及各国自然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



IUCN/SSC研究制定了《IUCN物种红色名录濒危等级和标准》, 依据物种的种群数量与分布区来评估其生存状况, 确定其濒危等级, 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 影响较为深远的物种濒危标准。这个标准提出以后, 经过了反复讨论修改。除了IUCN的濒危等级和标准之外, 还有其他国际公约的濒危物种标准, 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Convention on Migratory Species, CMS)的附录I与附录II物种标准。CITES的附录是根据物种受到国际贸易威胁而导致的濒危程度来确定; 而CMS的附录I物种为濒危的迁徙物种, 附录II物种为保护状况不佳、需要国际协议进行保护与管理的迁徙物种。


IUCN濒危物种等级标准分为“ 有评估数据” 和“ 数据缺乏” 两大类以及“ 灭绝” 、“ 野外灭绝” 、“ 区域灭绝” 、“ 极危” 、“ 濒危” 、“ 易危” 、“ 近危” 和“ 无危” 等8个级别。其中的“ 极危” 、“ 濒危” 和“ 易危” 级都属于“ 受威胁物种” 。也就是说, 处于“ 易危” 等级的大熊猫仍是受威胁动物, 其今后的生存状况仍取决于局域种群的生存。目前有18个大熊猫种群少于10只个体, 如果这些种群进一步受到人类活动、食物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则有可能区域灭绝。因而, 大熊猫仍将是中国未来濒危物种保护的旗舰种与伞护种。




中国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分级管理。: “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 大熊猫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那么, 物种濒危等级与物种保护级别有何区别?二者是何关系?IUCN红色名录物种濒危等级是依据物种的生存状况, 即种群与分布区状况制定。如果一个物种的数量少, 种群数量持续下降, 分布点少, 分布区被分割, 物种就面临着灭绝风险, 按照《IUCN红色名录物种濒危等级和标准》, 就应被列为受威胁物种。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则是由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 根据受威胁程度、稀有珍贵程度以及经济价值等多个因素而确定为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它们的种群与栖息地受法律保护。濒危等级的评定由专家依据濒危等级标准评定, 主要考虑物种的生物学属性; 而保护等级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 除了生物学属性, 还有社会经济属性和管理属性。




濒危物种与保护物种的异同点又在哪里呢?濒危物种是一个保护生物学概念, 而保护物种是一个法律观念, 其外延更大。濒危物种是专家依据濒危等级标准评定的物种, 国家保护物种是国家法定的保护物种, 而濒危等级是确定保护等级的最重要因素。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具有较高的经济、文化、科学、社会价值, 既包括濒危物种, 也包括珍贵的物种, 甚至包括开发利用强度大的物种。


目前, IUCN每年更新发布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以反映物种生存状况的动态变化。如果物种的生存状况改善, 其濒危等级会下调; 如果物种的生存状况恶化, 其濒危等级会上调。, 然而该名录自1989年发布以来, spp.)的保护级别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调整到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除此之外, 该名录已经多年没有调整。在此期间, 许多物种的生存状况发生了变化, 而且发现了许多新种, 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 以反映野生动物管理需求。因此, 及时更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迫切需求。


作者介绍

蒋志刚,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University of Alberta)博士,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94年至今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工作,历任该所动物生态与保护生物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长期从事生物多样性与保护生物学领域研究,主持过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重大项目等项目百余项。著有《保护生物学原理》、《中国哺乳动物多样性与地理分布》、《动物行为原理与物种保护方法》等著作20余部。发表论文近300篇,科普作品10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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